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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能够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66岁的老杨进入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老杨每日打卡上下班,工资每月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一天上班途中,老杨被他人车辆撞伤。出院后老杨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则称老杨已过退休年龄并已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杨和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协调未果,老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不予受理。老杨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很多退休人员,虽然已经退休,但身体精神等各方面状态仍具备继续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出于打发退休时间、增加家庭收入、个人爱好等各种原因,很多人仍在继续工作。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在此背景下,不能绝对地将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出可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之外,老杨自2021年11月起在某公司工作,负责保安工作,接受某公司公司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且某公司按月向老杨支付工资,并规定上下班打卡时间等工作制度,从上述因素可以看出老杨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老杨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