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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辞职,公司在30天内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6-01-29 11:12:06

提前30天辞职,公司在30天内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甲某于2022821日,甲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2920日。202291日,公司向甲某发出《离职证明》。甲某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232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5.6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甲某提出于20228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9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45.6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待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而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公司在202291日回复甲某的电邮时明确告知甲某同意其离职申请,并提议最后工作日为202291日,这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甲某答辩称,我在2022821日发出辞职信通知公司,在2022920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所以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存续至2022920日,在2022920日始终结。我发出的是辞职信非辞职申请是履行义务提前通知公司,而不是协商或申请因此不存在需要公司批准、同意或答复的情况。公司于202291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合法存续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甲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甲某于2022821日通过工作邮箱向某公司管理人员发送辞职信告知某公司其最后工作日为2022920202291某公司向甲某发出《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离职生效日)解除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因甲某主动提出辞职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辞职程序规定,在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之外,之所以还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义务,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甲某将该法律条款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