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取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8日,李某在工地干活,不慎从高处坠落,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查,某建筑公司曾为李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未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万元,双方不再有争议。2024年2月,经某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15万元。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发生纠纷。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不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要求李某退还多支付的4万元等。
某公司主张,李某与某公司已就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保险公司赔付的15万元已超过该协议的约定,某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李某应当偿还超过协议约定的4万元。
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在李某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赔偿郭某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从人身意外险的性质来看,某公司为李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应属于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标的为李某身体及生命的人身保险,李某所获保险理赔款具有人身性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某公司不能成为案涉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本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不能由某公司享受。某公司主张用人身保险的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最后,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与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不应将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险所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法院院综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以及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认为工伤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为基础,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由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均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认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31741.1元。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