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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协议被撤销
案 情
2022年8月,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黎某偿还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黎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黎某与张某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黎某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张某,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财产变更登记。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案中,一方面,法院生效判决能够确认袁某实际对黎某享有债权;另一方面,黎某在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法院判决
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黎某将其财产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影响了袁某对黎某债权的实现,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袁某主张的撤销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