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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证明借款人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10 11:15:43

案   情

何某作为严某的财务总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严某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何某在《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字《借款合同》注明的借款人、款项汇入账户以及转账备注都显示借款人为严某一人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杨某以何某和严某为共同借款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借款

案情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某张何某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某的借款人身份。杨某认定何某为借款人的依据为何某在《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后面签字,此外并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没有尽到必要的充分的举证义务。相反,何某作为严某的财务负责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严某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由何某先行签字作为见证人符合常理。从《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合同注明的借款人、款项汇入账户以及转账备注都显示借款人为严某一人,与何某无关。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何某不是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