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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为真分手,离婚财产协议还有效吗?
王某与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张某于2019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张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某小区3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某小区301号为王某、张某共同财产。新购某小区406号房屋也为王某、张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张某坚决要求复婚,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王某、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张某所有,归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律师分析
一,假离婚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
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