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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单效力争议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10-20 16:05:08

                       建筑工程结算单效力争议

 承包方以工程结算单是复印件且有涂改,不认可工程结算,不返还多收的工程款。

                         案情介绍

12016522日,甲方公司与乙方签订《瓦工、砼工班组内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人防地下室的瓦工、砼工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综合单价,本工程结算价款为一次性包干,甲方不应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工程完结后,诉至法院,要求乙方返还其超付的工程款46万余元。

3、诉讼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单一组,证实20166月至201712月,支付工程款共计3362428.65元,主张超付了工程款465893.76元。

4结算单承包人处签名,并备注字体以上工作量无异议,但备注中的字存在涂改,公司预算员备注工程量已核并签名确认,公司项目经理备注情况属实并签名确认。

5认为该结算单只有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备注内容应为以上工作量无意义,即认为上述结算的工程量均不属实,没有意义,但篡改了备注内容为无异议,该结算也遗漏点工费用、工期延误费用。

6、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出具的结算单判决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2896534.89元,已支付3362428.65元,扣除其他争议费用后,判决返还46万余元。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一审和二审判决。

            高级法认为

关于结算单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在一审中提交的结算单系复印件,但在一、二审案件审理中均到庭陈述双方曾于2018111日对账结算,且确认结算单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只是主张篡改了结算单的内容,将以上工作量无意义更改为以上工作量无异议,故一、二审法院确认结算单的真实性并无不当。结算单手写部分的内容虽然有字迹涂改,但是综合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结算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一审法院认定该修改属于当事人笔误并无不当,该修改内容也不影响双方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超付工程款起诉返还的事情,主要重视两个问题

第一工程结算单中的内容要做到详细,要将合同内和合同外的工程量工程款全部罗列进去,最后双方再签字盖章。

第二建筑实践中双方支付工程款并不全部都严格按照时间来进行,一般都是频繁转账、支出。因此,双方要做好相应的对账,同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人工资单工人签字,要全部都能对上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