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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还款
2019年9月1日王某与邓某签订借条一张,约定王某向邓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当天,王某让邓某将10万元打入张某账户,邓某依约将钱款打入张某账户。现还款日期已到期,邓某主张王某还款,王某辩称钱款打入张某账户被张某使用,应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款主体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主体与款项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
法院庭审以及判决
被告王某虽然自己没有直接接受钱款,但在出具借条的当日指示原告邓某向张某账户打入1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受张某委托办理该项借款事宜。张某辩称从未和原告王某协商借款并达成合意,原告也自认就借款一事也未与张某商量过。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王某单方辩解不成立,且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受邓某委托或者事后获得邓某追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判令被告王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