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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体质原因的责任
受害人不应因个人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
案 情
马某在2021年3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为次要责任。在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马某诉至法院,被告夏某认为原告马某身体本身有病,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若存在过错,在计算赔偿金时进行扣减。
本案中,虽然原告马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马某不应因个人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马某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60%”,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60%,被告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