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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借款及利息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01-04 14:10:24

 

             夫妻共同借款及利息

               案  情 介 绍

文某从2016年10月20日起支付的7笔共计18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文某对其中4笔共100万元明确注明还本。张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反映出文某的妻子何某有多笔还款记录。在此期间直至2017年3月25日文某向张某转账的款项明显多于张某向文某出借的款项短信记录也能够佐证该时间段的借款应为有息借款2017年3月30日,张某再次向文某转账60万元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文某还本付息

       案情分析

在此期间直至2017年3月25日文某向张某转账的款项明显多于张某文某出借的款项,文某具有偿还本息的意思表示虽然张某提交的文某支付的7笔款项中有4笔注明“还本金”,尚不能直接推断出其它3笔款项的给付应为还利息或者含有还利息的意思表示

2017年3月30日,张某再次向文某转账60万元的款项无法认定是对原借款的继续增加

文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张某仅以文某的妻子何某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张某主张文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文某还本付息,是对长期借款关系的整体诉请,借款分为两次借款,一次借款为2016年10月20日前借款为160万元,有利息约定;另一次为2017年3月30日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