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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9-18 09:52:50

 相邻纠纷赔偿 

  一、基本案情

韩某、周某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于2018年7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韩某、周某诉至法院,请求云南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二、律师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云南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三、法院判决

  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云南公司赔偿韩某、周某采光、日照损失14.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45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