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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反悔不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3-30 09:48:53


       离婚后反悔不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邓某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2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重庆万州某小区13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邓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邓某某所有。2013年1月,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称:13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邓某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邓某某,目前还处于张某某与邓某共有财产状态下,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13号房屋。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13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之上。在离婚后,张某某不同意履行对13号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13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之上。在离婚后,张某某不同意履行对13号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