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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不 是 定 金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11 12:10:08


保 证 金 不 是 定 金
2018年2月,万州某公司与某房屋业主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租该房屋业主的房屋600平方米用作经营,合同期限两年。同时,合同约定,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缴纳保证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业主缴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开始入场装修。因业主反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业主只退还了20万元。2019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出租方再支付20万元。
律 师 分 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关于定金的规定来看,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名称上看,乙方缴纳的15万元是“保证金”,不是“定金”;特别是双方并没有明确“如果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是担保法律关系上所称的“定金”,不能依照担保法享受双倍返还的权利。
                                      法 院 判 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