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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11 08:42:37

婚姻忠诚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
有人说,为了保持婚姻长久,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如果谁出轨,就净身出户。那么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  ??2017年,万州女子冉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忠县男子邓某,彼此觉得合意决定结婚。但在登记结婚时,冉某要求男子邓某签订“忠诚协议”,约定邓某如果背叛或提出离婚,须赔偿冉某损失20万元。
? ? 然而,冉某与邓某结婚婚仅过了一年多时间,夫妻二人闹起了矛盾纠纷,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冉某离婚。法庭上,冉某出示了结婚时邓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冉某称,她不愿意离婚,但如果邓某坚持离婚,要求邓某按协议赔偿20万元。? ?
律 师 分 析
?   邓某所写的协议中约定的给付20万元,并不是真实发生的赔偿,协议的真实用意是用20万元的赔偿约束或限制对方行使离婚权利,因该协议或保证的内容以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为目的,侵害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四种条件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冉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邓某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离婚自由是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婚姻当事人看似基于自愿所订立的各种“忠诚协议”、“分手赔偿协议”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限于审查当事人的意愿,还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协议因违背婚姻法被认定无效。
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离婚,驳回冉某要邓某赔偿20万元的请求